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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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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不超过1万元按50元,1万以上按2.5%~0.5%的比率交纳;非财产案件按50元~500元,及赔偿金额0.5%~1%比率交纳;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~100元,行政案件按照50元~100元交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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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行〔2003〕275号,发改办价格〔2007〕196号,苏价费〔2009〕158号,苏价费〔2010〕396号,民事诉讼法,行政诉讼法,国务院令2007年第48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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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公布项目。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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