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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2001003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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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高等学校学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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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为基准学费标准。在此基础上,允许优质建设学校或专业学费标准上浮。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民办高校,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%;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,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20%。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、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、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.0专业、省高水平专业群的,相应专业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%。学校、学科优质建设两方面上浮政策可以同时实行,但同一专业不得重复实行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。可以根据办学条件、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等,在基准学费标准和上浮幅度内,确定具体学费标准,下浮不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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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发改收费发〔2023〕67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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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基准学费标准基础上,允许优质建设学校或专业学费标准上浮。获批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民办高校,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%;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民办高校,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20%。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、省级产教融合型品牌专业、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2.0专业、省高水平专业群的,相应专业学费标准可以上浮不超过10%。学校、学科优质建设两方面上浮政策可以同时实行,但同一专业不得重复实行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。可以根据办学条件、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等,在基准学费标准和上浮幅度内,确定具体学费标准,下浮不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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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2001003001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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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科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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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23000;独立学院18000;民办专科高校16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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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发改收费发〔2023〕677号,苏发改收费发〔2023〕677号,苏发改收费发〔2023〕67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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